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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0-18]    共阅[3225]次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共14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 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许可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非公司制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非公司制企业营业单位: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经理的任职文件;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章程;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部门的证明;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经理的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审批项目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经理的任职文件;董事长的任职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审批项目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发起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非公司企业设立:《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企业法人章程;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5.分公司设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公司章程;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6.营业单位设立:《营业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者的合法证明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函;加盖原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有效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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